关于印发市区“归雁”人才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一次性创业补贴)

编号:镇人才办【2022】8号

类别:创业政策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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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归雁”人才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施细则

 

一、对象条件

1.补贴对象。35周岁以下镇江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条件。20221月起,回镇首次成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缴费纳税,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

二、补贴标准

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

三、申办流程

1.申请。补贴对象登录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申请,也可向创业主体税务登记地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以及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完税证明、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身份证号码前4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2.审核。人社经办机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按月汇总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于次月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自20221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

2.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3.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创业补贴政策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22号、镇财社〔202163号)的补贴对象(即在校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所需资金仍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补贴对象所需差额资金从市区各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给予补助。

4.申请补贴时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均不予享受。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按规定进行处置和追责

5.自注册登记起3年内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6.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享受待遇。

7.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维护单位名称:镇江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