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创业扶持政策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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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创业政策

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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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300/人;创业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1000/人;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的补贴标准为600/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人。

办理流程: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对于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且承担政府购买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的,可代为申请。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每个创业项目或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就业1-5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带动就业6-50人的,给予10000元补贴,带动就业51人及以上的,给予20000元补贴。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且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创业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经省、市人社部门评选的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优先考虑科技含量较高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被评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省财政奖补标准给予补贴;对被评为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返乡创业购房券

补贴对象:202011日(含)之后回宿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返乡人员,在我市创办中小微企业且实际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其中外出务工人员是指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宿迁籍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202011之后毕业的宿迁本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毕业生和外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中的宿迁籍毕业生;退役军人为宿迁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

补贴标准:根据返乡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最近1年内月平均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券补贴,具体标准为:带动就业10-29人给予5万元,带动就业30-49人给予10万元,带动就业50-99人给予15万元,带动就业100人及以上给予20万元。返乡人员同时符合我市人才购房券条件的,可在返乡创业购房券和人才购房券中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不可重复享受。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人员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按照基地或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维持正常运转产生的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产生的支出,据实给予补贴。其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创业园,下同)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基地运营方和创业者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按企业10000/户,其他孵化成功创业实体3000/户的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基地运营方向注册所在地(在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申请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新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改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分批拨付的方式,认定当年给予30%的补贴;1年后入驻率达80%,经考核再给予30%的补贴;化期满孵化成功率达80%,经考核再给予40%的补贴。获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按照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省财政奖补标准给予补贴。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办理流程:市区符合条件的基地权属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宿迁市区范围内所有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宿迁市区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重点支持十类群体。

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群体人员的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当年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标准: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根据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额度300万元。使用贷款且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办理流程:市区范围内所有城乡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通过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财政专项资金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网址http://fa.suqian.gov.cn:8080)。市区十类重点群体、被评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或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者以及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项目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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