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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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创业政策

时间: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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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11)随军家属;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两年内”的起始日期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

3.外省贫困劳动力(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条件:

补贴对象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规则:

1.申请时间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如在申请时间后存在断缴情况,补缴后可补发社保补贴。

2.单险种缴纳(只缴养老,医疗其中一个险种)也可享受补贴,发放月数均计入年限。

3.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单位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补贴年限合并计算。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单位吸纳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享受年限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月数+单位吸纳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享受月数之和。

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享受年限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月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享受月数之和。

5.灵活就业补贴采用一次申报,后续自动发放模式,以每月灵活就业缴费到账为时间点,核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条件并计算享受金额。

6.补贴频次为每月一次,按月发放。

7.省系统上线后,原苏州高标准发放的存量人员仍维持原待遇水平,个人调整缴费基数或注销后重新申请享受的,按实际缴费额50%发放。原低标准发放存量人员按实际缴费额50%发放。

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常规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人员,不能申请此补贴。

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补贴期限累计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申请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享受至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 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额+实际缴纳医疗保险金额)×50% 每月。

服务流程: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用一次申请,后续自动发放的模式。劳动者通过业务窗口或者网上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格,资格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发放人员名单中;

2.按月核验:每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账后,业务人员操作核验功能,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的人员清单并核算社保补贴发放金额;

3.按月核验结束后,业务人员操作汇总发放功能,可输入发放起止月份进行汇总。系统将起止月份内已核验的补贴数据进行汇总;

4.汇总完成后报送财政审核;

5.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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