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编号:镇财金〔2020〕40号

类别:创业政策

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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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作用,现就落实《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发挥政策支持作用,鼓励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一)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富民创业贷款的支持对象包含个人和小微企业。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富民创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我市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4)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1)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 贷款额度和次数

1、对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累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对带动就业在10人以上、偿还贷款积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继续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但次数不超过3次。

2、对于申请富民创业贷款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 利息分担

1、对于重点就业群体。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财政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

2、对其他城乡创业者,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3、对小微企业。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剩余部分给予不超过200BP的贴息。

(四) 贷款申请担保(反担保)要求

各经办银行应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免除反担保要求:

1、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对于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3、对于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4、对于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对经办银行综合评估后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对优质创业项目可免除反担保。

    对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信息报送至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

二、 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富民创业贷款审批程序

各经办银行应简化流程、大幅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创业贷款工作中的难点。继续实施创业贷款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争取加入省财政、省人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的富民创业贷业务系统,充分运用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等软件,方便群众办理和査询。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设计,压缩审核放款时间,力争让富民创业贷款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创业贷款,自金融机构受理至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依托网上审批系统重构审批流程,大幅提高贷款申请和发放效率,做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担保基金“应保尽保”、经办银行“应贷尽贷”,充分发挥富民创业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的功能。

三、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积极性

将对于富民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的考核纳入助力贷的考核范畴。引入竞争机制,富民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原则上不低于2家,保障申请人的选择权和就近申请,促进经办银行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设定贷款担保及发放规模、笔数、贷款利率、单笔平均发放时间、申请人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经办银行进行定期考核。担保基金原则上应按各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年度考核结果分存各经办银行,以调动银行工作积极性。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的核实,配合做好申请人情况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及程序,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经办银行要制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款管理,单独建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台账,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追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四、 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已生效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7〕66 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 号)等文件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对本文相关条款中符合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的贷款,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须积极向上申报;对符合其他条款要求的,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要将中央及省财政贴息资金与市级贴息资金分账管理、核算。




   镇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日


信息维护单位名称:镇江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