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编号:镇人社发〔2021〕22号、镇 财 社〔2021〕63号

类别:创业政策

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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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条件。补贴对象租用区级及以上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的合法经营场地。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1.补贴标准。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每月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经营场地的,每月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2.补贴方式。每年发放一次。

三、补贴规则

1.在补贴对象税务登记地申领,在本省范围内仅可领取一次。每年登记一次,于次年初集中办理。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过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或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内享受过租金减免的期限,均计算为已享受期限。

3.自注册登记起3年内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4.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租房合同、租金发票(税务发票)、开户行名称及帐号,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登记或缴税(含免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相关材料信息。

5.有转租现象的;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或为夫妻双方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不一致的,均不得申请补贴。

6.补贴对象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证明(通过系统比对)。

四、申请流程

1.申请。补贴对象可登录镇江市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平台(5a.hrss.zhenjiang.gov.cn)申请,也可到税务登记地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表3)。

2.审核。区人社经办机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按月汇总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4),区财政局于次月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所需补贴资金由税务登记地区级政府承担。

3.申请补贴时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一律不予享受;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按规定进行处置和追责。

4.执行过程中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信息维护单位名称:镇江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